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室
 本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信息简报 | 新闻动态 | 大事记 | 工作安排 | 政策法规 | 工作指南 
现在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印章管理办法
2022-06-06 1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完善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党政办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电子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各单位党政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

(四)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

(五)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并兼顾传统习惯刻制,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七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电子章的刻制,由党政办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书记签名章两枚(名章、发展党员审批专用章各一枚)、法定代表人刻制名章三枚(大小名章各一枚,财务专用名章一枚),由党政办统一刻制。

各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签名章一枚,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点刻制,由各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附件1)后报党政办备案。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刻制下设科室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的,报党政办同意后方可刻制。经同意刻制的印章印样应当报党政办留存备案,备案印样应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

第十条 新成立、更名的单位印章刻制,由相关单位向党政办提出刻章申请,由党政办按要求、程序出具刻章手续,各单位自行到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点刻制。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第十一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单位向党政办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并按照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刻印后报党政办备案。备案印样应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党政办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印章启用公文发布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电子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名章由党政办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

如印章管理人发生变更,应履行印章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附件2

第十六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用印。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印章文字痕迹清晰。

第十八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使用单位应立即向党政办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程序要求备案,并按照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申请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交党政办。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等;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等;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校级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需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需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可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

(二)以学校名义办理,应由校长签署的业务文件,可使用校长签名章;

学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印章管理规范,确定各单位的印章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管理规定,报党政办备案。

各单位印章、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印章由各单位安排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例行事项程序,用印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各单位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因例行工作需要使用校级印章的事项。该用印事项应由各单位提前报党政办备案,方可允许执行例行事项程序。

(二)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报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主管校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合同协议用印程序,根据合同的性质,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用印的事项。

(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相关规定经学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第二十四条  校级印章使用申请采取办公自动化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应按相应形式的程序要求填写《用印申请表》(附件3),将用印的材料上传至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级印章使用审批需根据申请形式采取审批人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审批或书面签字审批的形式。

各单位用本单位印章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前应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党政办负责人负责审查用印人提交的重要的用印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定期督导校级印章使用工作。

校级印章用印人应核对用印材料及申请审批情况的一致性,申请审批手续及流程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领导签名章应报相应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使用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重要材料使用校级印章的,申请单位应留存文本原件,副本交党政办备案,该备案文本应与其他用印申请材料一并留存。

各单位应存档本单位印章刻制和使用校级印章的相关审批材料,上述材料保存期限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使用单位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错漏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需要密封的文件、信函等材料,印章应盖于信封两侧封口处。

第三十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刻制私人签名章仅限于校内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使用,使用范围和程序应参考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七、三十条规定。

第六章  印章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致使原印章失效,需要刻制或更换新行政印章、直属党组织印章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上缴原印章,由党政办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形成《印章领用、交回登记台账》(附件4),每学期末统一归档,由学校档案馆封存。

各单位下设科室印章或内部业务印章因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应向党政办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办理,旧章由各单位交学校档案馆封存并报党政办备案。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党政办每年度应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印章使用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和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攀学院〔20123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新《职业教育法》全文
关闭窗口

攀枝花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地址:攀枝花市机场路10号
电话:0812-3371118  邮编:617000